加入收藏夹 | English
当前位置:主页>市场调研>
索芙特:方案相当于一种股权激励
来源:  作者:本站

“索芙特”商标权正式注入上市公司。2006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公告,宣布与“索芙特”商标权现在所有者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索芙特”商标权正式注入公司,代价是在2007年-2026年的20年间,远东美容将按照特定标准从公司提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是:以公司2005年和2006年净利润的孰高数为基数,如当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超过10%(含10%)而低于18%(不含18%),则公司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作为商标费支付给远东美容,但必须保证提取费用后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如当年净利润增长率高于18%(含18%),则公司提取当年销售收入的2%支付给远东美容,但必须保证提取后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2026以后,无论之前提取多少,公司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经过我们计算,实际触发提取费用的标准是每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在30%以上,这种注入方案相当于另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我们按照现在的一些指数推导出了提取费用后的净利润增长率计算公式:假设某一年的销售收入为m,净利润率为a,则净利润为am,由于化妆品行业产品毛利率相对比较稳定,我们假设净利润率变化幅度不大,因此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幅度相同,增长率设为x,因此下一年收入为m(1 x),净利润为am(1 x):当10%18%时,y=x-0.02x/a-0.02/a。 按照公告的标准,当10%

同理,当x>18%时,必须保证提取费用以后的增长率y不小于18%,才能提取费用。通过公式计算使y不低于18%的条件是x>0.36,即只有净利润增长率高于36%时候,才能满足提取费用以后的实际增长率不低于18%的条件,也就是说实际触发提取费用的标准是净利润增长率超过36%。

当然由于净利润率a预期的不同,计算的结果会略有偏差,但基本可以得出结论是,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8%时,不能满足提取收入1%后增长率仍大于10%的条件,所以此时不能提取商标费;只有净利润增长率超过30%时,才能符合公司支付商标费用的规定标准。所以我们说这种商标权注入方案相当于一种变相的“股权激励”:

公司现任董事长梁国坚也是远东美容的控股股东,也是索芙特商标的实际创始人,也就成为商标使用费的获得者。因此他只有努力使公司每年净利润增长超过30%,这样他才能在享受到公司业绩增长为他带来的股东权益之外,额外提取到一定商标费用,因此商标权的注入将更大程度上激发他提升公司利润的动力,相当于一种变相的“股权激励”。


上一页12 下一页

关于本站 | 会员服务 | 隐私保护 | 法律声明 | 站点地图 | RSS订阅 | 百科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来源为xx所属媒体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